新华报业网讯 1月29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ST万林”)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樊继波及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保忠,分别收到了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黄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4张决定书都源自同一类违规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其详细违规行为分别为:“参与主导了上述交易,未能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ST万林收购人,未在该协议签订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也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你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并参与了该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信息披露往往是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唯一途径,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但是,近几年监管层“严监管”“零容忍”下,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件依旧频现,也反映了国内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仍有待提高。
新华日报·财经记者 陈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