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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实践中用好“变通”



2008-09-23 08:17:15
  注册登记部门作为市场准入的把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各类登记工作,也是对注册登记最基本的要求。注册登记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某种意义上说,注册登记的过程就是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实施操作的过程。在注册登记的具体实践中,我们会遇到一些矛盾,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破解矛盾的现成答案,这就要求我们登记注册干部在立足法律法规精神与要求的前提下加以探索,妥善处理好法律要求与登记实践之间出现的矛盾。

  国家各类登记管理法规对登记规范有着明确的要求,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些登记工作无法严格达到法规的规范要求。例如一些企业在设立登记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中,其租赁的经营场所因历史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明,但通过土地证或其他旁证材料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场所的产权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法规要求以材料不齐为由驳回登记申请,则可能造成无照经营或不合法经营的产生,也违背服务企业的宗旨;如果降低标准核准申请,显然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按照企业对提交自备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规定,从尊重客观的角度出发,我们对此类情况作了变通处理,即要求租赁双方共同出具书面承诺,在说明客观情况的基础上承诺,凡今后涉及经营场所的法律纠纷由租赁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一变通处理也只有在旁证材料充分的情况下慎重操作。

  再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应当在转让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但有些企业在转让后几个月甚至几年未办理变更登记,期间又多次发生了股东变更,最终公司将不同时间段的多次股东变更合并为一次前来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错综复杂,登记部门虽可启动实质审查,但往往因转出的股东已无法联系而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为此,我们也采用了一种变通办法,即由本次变更后的全体股东出具确认书,对本次变更中涉及的所有转让情况进行书面确认,同时承诺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由变更后全体股东和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的变通处理,是在不违背法规原则要求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客观,使登记材料最大程度达到有关联、有证明力和完整性的要求。

  在大力建设“法治型”工商的形势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基础,而在依法的前提下认真妥善合理地处理好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实现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和谐统一,也是“法治型”工商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作者:叶健 王彪/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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