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阴工商局临港新城分局对辖区内的某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该公司两股东林某和姜某分别被罚款10000元和5500元。 该分局工商执法人员在企业年检中查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其开户银行的对账单时发现,该公司的支出账无支付的原始凭证,有抽逃出资的嫌疑。经进一步检查后查明,该公司成立于去年8月,注册资本51万元,其中股东姜某出资30万元,股东林某出资21万元。在申领营业执照时,由于验资所需的货币资金不足,林某出面通过某银行的客户经理秦某,联系沈某帮助代垫出资31万元,加上林某自有的20万元凑齐51万元,再由秦某统一办理验资手续、银行开户手续及营业执照。办妥营业执照后,林某将51万元从新成立公司的账户汇到了沈某的个人储蓄卡上,并由沈某将多余20万元现金取出后交还给了林某。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抽逃出资,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工商部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该公司股东林某罚款10000元、对股东姜某罚款5500元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