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委、省政府作出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并下发《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和要求,在7月底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省财政厅潘永和厅长布署我省全面启动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据了解,我省2001年确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7年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目前体制的一些政策与科学发展要求已不完全适应,主要表现为:分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注重“快”多,突出“好”少,对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不够明显;省级财政下倾不够,不利于地方更好地推进统筹发展;一些经济相对薄弱县乡公共服务支出刚性增长超过财力增长,出现新的支出矛盾;少数转移支付县财力水平超过非转移支付县,转移支付政策有待完善。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要求重新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此次我省财政体制改革,主要实施“两大改革”:通过改革省对市县收入集中方式、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增强市县科学发展的责任和动力;并贯穿“一条主线”,即始终突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又好又快发展主线,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要求。 我省通过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将有利于推动各市县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为体现加大对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集中资源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对地方营业税,以2007年为基期年,增量部分省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地方增值税(25%部分)增量部分,比照2000年以前的做法,由省统一集中50%。但是,对经济相对薄弱县(市)省集中的增值税进行全额返还,以支持这些地区提升工业化水平。与此同时,相应地对市县新增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作了调整。为推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对利用新能源发电给予鼓励、对新办火电进行控制。这样,通过营业税“一让”、增值税“一调”,可以凸显省委、省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图和决心。同时,为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减少盲目建设和外延扩张,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税分配政策对土地资源的调控导向,适当加大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四税的集中力度,增量部分省统一集中30%。此次调整对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变目前工业企业高消耗、低水平、大路货、重复建设、盲目增量扩张的情况,推动服务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有利于使新增财力更多地向下倾斜,增强市县的统筹发展能力。为增强地方统筹发展能力,调动地方统筹发展的积极性,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大大缩小了省集中范围。除营业税增量省不集中之外,还将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车船税)等税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退出了集中范围,其增量部分省均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以利于地方加强税收征管,调节收入分配,更好地匹配地方财力与事权。 改革将解决基层财力差距过大的问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增强经济相对薄弱县乡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体现公正合理,对按标准核定的经济相对薄弱县乡的财力缺口,由省财政统一补助80%,并列入补助基数。但省补资金要首先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收支缺口,以切实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特别是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相应出台一系列激励机制有利于体现分类指导,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例如,对苏北、苏中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年经过考核后给予开发区建设提升专项奖励;从增强发展责任出发,完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政策;为推动全面小康建设,对小康进程较快的县(市)给予奖励;建立生态建设转移支付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主要是凸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调动全省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规定“对当年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市县平均增幅和新增上交省收入较多的市县,给予表彰和奖励”,调整后新的财政体制将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收奖励制度。从有利于引导科学发展的需要,财政收入增幅不再按原集中口径收入增幅进行考核奖励,而是改按税收收入增幅进行考核奖励。同时,新增上交省收入将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的集中收入口径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