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4月11日,台湾籍傅先生投资创办了常熟某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21万美元;出资期限为2008年4月11日。 2008年3月中旬,常熟工商局梅李分局外资监管员发现该公司的出资期限还有一个多月即将到期,而出资仅到位8.998万美元,尚有12.002万美元未到位。监管人员立即向相关领导作了汇报。工商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及时与该公司的经办人和投资者傅先生取得联系,告知到期事宜,并发出了按期缴足应缴资本的告知书。傅先生接到告知书后,立即就相关事宜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告诉他公司如不按期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处以欠缴出资额的5-15%的罚款”。傅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心理十分着急,立即赶往梅李工商分局进行业务咨询,寻求援助。 傅先生向梅李工商分局陈述困惑:公司若在2008年4月11日按期将剩余资金出资到位,虽说不会受到处罚,但母公司将会陷入资金周转不灵的窘境;公司若转为内资企业,作为出资人的他心又不甘,因为“常熟某电子有限公司”是常熟市第一家外资商贸企业法人,虽不再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但外资企业在直接进出口、市场营销等方面仍具有优越性,尚有存在价值和意义;企业设立时的审批、登记均是由政府代理机构代办的,傅先生本人不清楚何时为出资期限,现在虽说知道了,但为时有点晚,资金很难到位,要求延期。 听完傅先生的陈述后,工商人员立即将傅先生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了反馈。得到明确答复后,工商人员一次性告知傅先生,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是不能延期的,但针对傅先生的这种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中的一种来摆脱窘境。第一套方案是采取转股方式,公司先转为内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出资变更手续;第二套方案是在不违反《公司法》“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法定条款的前提下,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手续。 傅先生经过再三思虑,在征求公司律师意见的前提下,他决定采纳第二套方案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手续。工商部门立即向傅先生推荐了资深的外资注册登记人员,全程指导其办理申报、审批、变更等手续。 2008年5月14日,该公司顺利办理了出资期限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出资期为2009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