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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省基本实现“住有所居”



2008-05-09 07:43:58

      从今年到2010年,我省将建设廉租住房不低于3.6万套,累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已正式出台。

    社会各界可捐赠廉租房
    根据该《意见》,2008年底,我省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了规范,要求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时,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廉租房的供应途径也进一步拓宽,除了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外,还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将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税收。新建廉租住房则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

    企业可集资建经适房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也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套型面积被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意见》明确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适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就业人员可用公积金租房
    省建设厅一项调查发现,目前新就业人员或者自己在市场租房居住,或者在家人的支持下购买住房,或者借住在亲戚朋友和父母家中。其中,大部分刚刚工作的年轻人是自己租房住。“怎么使他们能够租到合适的住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省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介绍说,为让新就业人员租房有资金保障,《意见》规定,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并首提出,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彭向峰承认,这一政策目前还没有在任何地方进行试点,“但政策打开了这个缺口就是一个好的开始”。
    有了政策有了钱,但新就业人员仍可能难以租到好房子。彭向峰分析说,这是因为一方面市场租赁价格极不稳定,有的出租房连设施和家具都不配套;另一方面,新就业人员的需求与现有出租房也不对接。刚工作的年轻人希望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空间,需要的是能满足生活需要的过渡性住房,但现有出租房往往套型较大,与人合租又易起纠纷。为此,《意见》要求各地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据了解,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等地已经就此进行了探索。
    至于如何界定新就业人员,租金限制在多少、需要建设多少、建设什么样的住房等,则“还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出台可操作的措施”。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多渠道改善对农民工居住条件,规定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经适房用地计划未完成不批其他用地
    《意见》强调,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吴震强告诉记者,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将按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而已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如果没有按计划落实到位,从第四个季度开始,将停止向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供地,直到计划完成。如果有地方没有按照计划向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用地,一经发现,则将暂停审批该地其他建设用地。同时,对以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名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之后,挪用于商品房开发,或者违反规定建设集资房的行为,也将严处。

作者:杜颖梅/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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