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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的低俗化与媒体的底线



2008-04-14 10:07:24

  新年伊始,一场由香港艺人“不雅照”引发的震荡,横扫国内各大都市报。各家媒体每天为此付出的版面之多、内容之细、刷新之快,令人瞠目。更有甚者,一些媒体一边高喊“抵制”,一边继续报道最新进展,颇有一副“贼喊捉贼”的架势。

  “不雅照”事件不但是公众窥私欲的集体大爆发,也是诸多媒体借机推波助澜的狂欢。香港媒体大篇幅的报道,已引起港府重视。香港某教育组织认为传媒多日持续高调报道,激起了青少年的好奇心,对此事件,媒体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媒体的底线到底在哪里呢?

  其实,媒体热炒艺人私生活,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些年来,以网络为始发站、以都市报为主要载体的低俗、虚假娱乐新闻正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从木子美日记掀起的窥私热潮,到芙蓉姐姐的粉墨登场,以及刘亦菲堕胎、洪金宝病逝等恶意谣言的争相转载……低俗化报道不只染指娱乐圈,南方一家报纸就曾因为连篇累牍地报道变性人和歹徒劫持幼女而受到黄牌警告。低俗之风,与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一道,被公众列为传媒界的“四大公害”。

  应该说,近年来,无论报纸还是电视,异军突起的“民生新闻”本着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吸引了众人的“眼球”,也为传媒赢得了更高的发行量和收视率。民生新闻以其本土化和人本色彩,为平民百姓所关注,它所展现的人文关怀、人本思想、风俗文化及本土特征成为吸引受众的亮点。但是,有些民生新闻为了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心理,过度追求“眼球”效应,使得记者编辑在采编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带有强烈的功利性,从而使报纸的形象大打折扣。在都市报的民生版上,类似的报道已屡见不鲜:《卖淫女惨遭嫖客杀害抛尸》、《14岁少女被姐骗卖淫 初夜1万》、《逃亡时还会女网友 杀了情妇不忘风流》、《少女遭父亲姘居情妇刀片毁容》……

  这种“景象”的盛行说明,一些媒体在经济利益至上的旗帜下,正为着所谓的“市场需求”丧失良知、尊严和操守。正如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在他的《试论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的双重性》中所说:少数新闻媒介面临竞争压力,不肯满足于知道和迎合弹性范围内的努力,采取了一些短期行为,一味地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使得媚俗、浅薄的内容大量增加,出现了报格下滑现象。

  与此同时,对新闻“可读性”理解的偏差,也进一步强化了都市报过分迎合读者低级趣味的潮流。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曾受北京一家媒体之托进行过读者调查,他们发现,“随着报刊市场竞争的日益白热化,我们的读者越来越像个真正的上帝。谁要是对读者的需求置若罔闻,谁就是自断财路,自绝生路,就是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基于这种认识,都市报的记者编辑大都培养了较浓厚的读者意识,以受众为中心的“读者本位”成为都市报从业人员的共识。而有些媒体矫枉过正,在新闻产业化经营的趋势下,为适应竞争环境,赢得生存空间,在职能上已经完全从以引导受众为主转向迎合读者为主。读者爱看什么,就登什么,对一些市民的低级趣味、猎奇心理不加区别地迎合,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报格降低。

  如何使都市报新闻离低俗化远些、再远些,如何坚守媒体的底线,笔者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报业运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新闻法》来规范报业的运作。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低俗新闻很难界定。因为低俗新闻的消极意义一般而言并不像新闻侵权(如新闻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来得明显、具象,而且又满足了一部分读者的阅读心理,因此通过目前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显得底气不足。既然低俗新闻对社会文明具有不同程度的解构作用,它所渲染的“性星腥”无益甚至有损于社会的进步,因此,国家就当制定相关政策,通过行政手段制约其低俗化泛滥趋势,规范都市类报纸的运作。美国报纸主编协会1923年制定了《报业规则》7条。前6条是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信、公平、正直,第7条是“庄重”,这一条明确谴责“报纸假借道德之理由,对于社会伤风败俗,如奸淫、掳掠之犯罪事实着意描写,迎合低级趣味,煽动低级感情”的行为。意大利报纸发行人协会1960年9月通过决议,要求全体会员报纸“尽量减少犯罪新闻的报道,尤其是关于性犯罪、自杀案件以及少年犯罪的新闻”。

  从业人员应以报格为上,守好门、把好关。记者应该端正新闻价值观,拒绝报道媚俗新闻。编辑应“笔则笔,削则削”,以整张报纸的报格为上,对低俗的内容该砍则砍;对监督性新闻应当规避的内容进行处理,以社会责任为重,不一味迎合读者猎奇及窥视心理。从长远来说,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一家相对严肃的报纸才能在受众心目中取得权威的地位。美国《纽约每日新闻》比《纽约时报》的销路多两倍,盈余则多10倍,然而全世界的人都认为《纽约时报》远比《纽约每日新闻》重要。媒体的权威,不只是销量的多少,更在于品质的高低,即风格是否高尚。

  理性对待商业炒作,走出“价值”误区。不被商业炒作牵着鼻子走,不沦为商业炒作的传声筒。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在他的《也谈商业化阴影下的新一代记者》中指出:今天,在中国媒体不断走向市场化,有的已成为高度商业化的企业的背景下,由于媒体商业利益的逼迫,记者的权益保障、道德操守、职业前景乃至身体健康,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危机。这确是警醒之言。

  不过,笔者以为,商业化对新闻记者的影响,恐怕还不止如此,记者作为一种职业和社会群体,其价值理念和社会意义,也深深地受到了商业化浪潮的冲击。

  客观地说,新一代的媒体从业者,并非普遍缺乏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他们中的大多数,正是带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入这一行业的。这从我国媒体这几年无数由年轻记者完成的出色报道中可以得到体现。但是,在现实中,记者在坚持“传达真相”、“客观公正”等新闻原则时,最大的压力有时却来自身后的媒体。对媒体来说,社会效益应该是重于经济效益,但在个别媒体的主管者或上级眼里,经济效益是首位的、前提的,是评价一家媒体“价值”最核心的指标。这种价值观在媒体的肌体里不断传导和弥漫,最终影响到每一位编辑、记者。哪一篇强迫记者完成的软文背后,没有一个记者的困惑与无奈?哪一篇被人情、广告所“灭掉”的好稿背后,没有一次记者对自我“责任与良心”的残酷拷问?在这里,商业利益与新闻理想之间的矛盾,其实已经导致新闻工作者一种严重的“人格分裂”——为了社会效益,他们追求真实、公正、客观;为了经济效益,他们无法把握向大众传播的内容。这种价值观上的分裂,是投射于记者心上最沉重的“阴影”。这也说明,媒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内生的,自然的。如果这与社会要求的媒体意义产生矛盾,那么我们必须考虑,社会应该以怎样的力量来平衡这一博弈,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同时也让有真正新闻理想的新一代中国记者,彻底走出商业化阴影和“价值”的误区,完成他们忠于新闻真实、忠于职业道德、忠于自我良心的事业追求——毕竟,这是一个社会对所有媒体最基本的需求和要求。

  重拾社会责任,强调传媒职业精神。媒介并不是一面简单的镜子,按照本来面目反映社会现实。按照李普曼的说法,“媒介更像是探照灯,该探照灯往何处照,往往取决于在某议题上有其特殊利益的集团,取决于人们为获取注意而制造的伪事件,也取决于新闻记者本身的某些工作惯例。”而当大众传媒的议程总是被低俗报道所左右的时候,媒体应更多地强调自己应该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接受媒介职业道德的约束和控制,在利益与责任的天平上,做出选择。媒体提供给公众的不只是“资讯产品”,更多的是这些“产品”背后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当商业利益和社会主流价值理念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冲突的时候,媒体更应该义无返顾地承担起其社会责任。今天的中国,媒体既是一种稀缺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严格的准入门槛,决定了媒体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如果媒体一面享受着承担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才能拥有的特殊地位,一面却丢掉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去做狗仔队,这岂止是自丢品位,更是背叛了责任。

作者:□ 高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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