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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着力点



2008-04-14 09:56:37

  2008年初的这场暴雪,是继“非典”危机之后,我国面临的又一巨型突发公共事件。这场暴雪的洗礼,不禁让人们思考起一个在新闻学、传播学、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等多学科都有交叉的话题,那就是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着力点是什么?

  信息公开,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份内事”

  突发事件,或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着力点是什么?最重要的当然是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平息事件,但对信息的掌管、发布不能不说也是事关重大的一个着力点,因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于惊慌中最关注的是各种信息——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严重程度如何?是怎样发生的?有伤亡吗?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正道信息披露不及时,小道消息、谣言便会满天飞,弄得人心惶惶。正道信息自然掌握在各级政府手里,有统计显示,政府掌握了社会信息的80%,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政府信息大多处于封闭、闲置和半封闭、半闲置状态,媒体采访不到,群众了解不到。

  政府信息公开在国际上被称为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FOI)和近用信息(access to information),也叫做公众知情权(public’s right to know)或行政管理透明 (administrative transparency),它赋予公民近用政府和其他公共当局所掌握的官方信息的权利,被有关学者称为“第三代人权。”

  为和国际接规,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党和政府近年来对信息发布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规定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预案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都订立了依法处分的原则规定。

  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政府主动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国务院74个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2007年11月,《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对政府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作了明确的规定。

  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

  有了法律法规,各地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来临时的信息发布公众总体上是满意的,媒体的记者们也感觉良好,感叹不用再像过去一样在阻击中穿越了。然而,也总还有人不知道信息公开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份内事”。今年1月27日,被冰雪损毁严重的贵州东部电网突然断电,导致湘黔铁路动脉中断。是什么原因导致铁路中断?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如何?何时可以恢复运行?这些问题,无论是对数万名滞留的旅客和他们的家人,还是对关注此事的公众而言,都是迫切需要解答的信息,记者就此到相关单位采访时,个别负责人不但不向记者提供情况,还斥责记者“添乱”。及时、通畅、真实的信息沟通渠道,是让灾区群众正确判断形势、消除恐慌心理、做好应对准备的有效手段,也是让上级政府及时了解灾情、有效决策的路径,然而,面对抗灾救灾如此重要的信息,该部门却没有认真履行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在谈到信息公开时认为,采访就是谈话,也就是说对方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采访,但如果采访对象是公务人员,而采访内容又涉及公共利益,那他有这个义务接受采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日前谈到培训地方新闻发言人时,针对新闻发言人面对如何处置突发事件大多都想到一个词儿——捂,他“拨乱反正”到:“那是在信息传播还受到比较大的局限时的情况,现在,你还想把它捂住,我觉得应该是比较天真的一种愿望了。”

  事实上,在信息渠道日益发达的今天,突发事件发生后,越早让公众知情越有利于安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相反,越是捂着、盖着,信息就越容易失真、扭曲,造成恐慌,继而引发不可预知的社会矛盾。

  公共事件发生后,“透明政府”会借助媒体的力量,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第一时间发布准确信息,及时表明党和政府的立场态度、处置意见和工作进展,牢牢掌握话语权。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此前阐述过政府与媒体互动多赢的理念,“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没有不可为人言者。让人说话,天也不会塌下来。政府要通过正面信息的发布,引导媒体把好新闻‘事实关’。”

  报还是不报,媒体的抉择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要想得到正道消息只能借助媒体这个平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靠政府,也要靠媒体。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正因为信息不对称,公众总想尽可能多地通过媒体了解各种信息,特别是周边发生的新闻。作为公众信息获取的“代理者”,传媒应该时刻意识到自身的职责,确认自身传播的责任和监督的责任。传播的责任是指媒体是专业的信息服务机构,政府的信息公开仅仅是公众知晓政务信息的第一步,传播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闻报道的水平;监督的责任指媒体应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并利用公开的信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媒体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出正确或比较正确的信息,就难免会产生各种谣言和猜测,扩大或恶化信息非对称的状态。

  2007年2月28日,福建省确诊一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这是国人极为关心的消息,央视、新华社福建分社、《人民日报》先后发了消息,各地媒体随后都作了广泛报道,但福建本地媒体却“鸦雀无声”。

  突发事件报还是不报,应该更多地以读者的需要为依据,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准绳。这样,新闻才会有人看,有看点。只要不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影响社会和谐,就应该让公众更多、更及时地知情。从传播学角度和受众心理来探讨,传播者不能漠视受众的合理需要。如果不理会受众的需要进行传播,就难以形成良好的传受关系。

  报道也有艺术

  突发事件的报道,在网络等新媒体形态更注重速度和轰动效应的背景下,报纸必须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更加快速,特别是当某一突发事件来临、人们对其还一无所知的时候,哪家媒体能够用最快的速度、最充分的材料发布关于这一事件的有效信息,就会赢得受众的认可和尊重,培植起信任度和依赖度,扩大媒体的影响力。

  受宣传观念的影响,现在有些突发事件的新闻传播对突发事件本身处理得很淡,而各级领导的指挥、表态却显得极为突出;还有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昙花一现”,没有后续追踪,使人看起来一头雾水,不明不白。正确的报道思路应该从新闻规律出发,从新闻的要素出发,告诉受众真实的情况。

  有偏差也是目前突发新闻报道中常出现的问题。长久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这也是有的人极力主张对突发事件不作即时报道的理由之一。而坚持突发事件即时报道的人们却认为:报纸与公众之间有一种不言而喻的契约,报纸应为公众提供对当天事件的完整报道;扣压将导致谣言盛行,公布事实有助于防止公众因听信无根据的报道而产生焦虑……媒体报道的偏差通常表现为有失公正、反应迟钝、准确性差、缺乏道德、捕风捉影等等,但媒体也一直在与偏差作斗争,力求准确、全面、真实地呈现新闻,公正地报道新闻。

  现在,媒体在突发事件上的报道赢得的赞誉远远大于出现的偏差,新闻扣压的理由和市场越来越小。媒体的及时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人们相信,媒体在不断发力、不断提高报道艺术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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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二版。

  ②徐琴媛:《中外新闻发布制度比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③福日:《试谈突发事件的即时报道》,《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2007年9月

作者:□ 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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