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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近些年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的性质看,所侵害的多为被报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以及自然人特有的隐私权。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被报道对象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因而,因新闻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避免新闻侵权,是社会的企盼,也是对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新闻侵权的主观故意和无主观故意
新闻稿件失实及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新闻侵权案件的诱因。新闻侵权的形成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作者的主观故意,二是作者采写稿件过程中疏忽所致,无主观故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失报道。
因主观故意造成的新闻侵权案件所占的比例不多,但也时有耳闻。主要情形有:一、媒体或记者对被报道对象带有成见或偏见,进行偏颇、过激的报道。舆论监督,是对不平现象的公开或问题的揭露,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集体的监督,媒体都应遵从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因掺杂集体或个人的感情、利益而故意将“笔头歪向一边”,否则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有的记者采访前就有了立场偏向,采访中不由自主地站在了一边,只听一方之言,从而出现报道与事实的出入。二、抢新闻中容易出现偏差。无论是舆论监督稿件,还是突发新闻事件,都应通过细致的采访而后进行报道,有些记者为了抢新闻采访不深入,忽视事件本身的细节和事态的发展,武断地作出结论,有时,为了猎奇,为了片面地追求轰动效应,甚至会在那里推测、主观臆造,造成报道与事实有出入而侵权。
比较而言,过失报道则属“技术”层面的原因。如记者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陌生、对事物认知度不足、采访不全、写作语言的把握不准等,无论哪一方面稍有不慎,就可能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侵害。
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中,新闻媒介和记者往往否认侵权,理由是:新闻媒介无侵权的主观故意。那么无主观故意就不构成侵权吗?回答是否定的。认定一个案件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隐私侵权,取决于被报道对象的社会公众评价是否因为新闻媒介的报道而降低。不少记者认为,只要我的出发点是好的,出于公心,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就不会造成侵权,自己也就没有责任。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许多侵权案件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不经意间发生的。
某晚报曾刊登了一篇题为《她该怎么办?》的记者调查文章,文中介绍的是已婚女青年张某受到丈夫戴某虐待一事,文中说其丈夫在其生了女孩之后多次残忍殴打张某,而在婚前,他们却是十分恩爱,并用比较多的文字记录下他们之间亲昵的动作、语言等。消息见报后,引发了戴某的愤怒,以该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诉至法庭。
这是一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件,它涉及到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同时侵犯。由于记者采写不当及编辑把关不严招来官司。作者所写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来自张某所说的话,没有对戴某进行采访,可以说是一面之词,没有足够的证据;好多感情上的细节,都是张某的叙述,作者的记录,这些内容明显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再有一点,报道中虽然以“戴某”代替了戴的真名,但是由于文章交待了时间、地点,交待了张某的名字,所以戴某周围的人很容易想到男的就是戴某本人。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报社侵权成立,判决报社向原告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媒体的新闻侵权与记者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涉及到记者采访、写作新闻时的态度、作风、方法、知识层面等诸多因素,避免新闻侵权,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客观事实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舆论监督也属新闻范畴,也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要求记者通过深入采访,准确地记录下事实真相。文章不但要做到整体真实,而且要做到细节真实,要知道,任何一枝一叶的失实,都可能造成新闻侵权而引发新闻官司。
在写批评报道中,有些记者就像上面所提到案例那样,只采访当事人中的一方,忽略了另一方,一味相信举报人的观点和语言,不经核实就使用。更有甚者,记者有时将别人的观点和语言“视从己出”,省去了“某某说”一类文字,在文章中直接进行叙述。有记者认为,这些内容是别人说的,有出处,所以与自身没关系,如果被批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的话,先要找到提供文字、观点的人。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因为是报纸直接将举报材料公开,所以当被报道对象认为受到侵权时,第一反应就是将媒体诉之公堂。
采写批评报道,要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报道的当事人见面、与其领导见面、与其知情者见面。通过“三见面”,可以消除稿件中不实、有争议的地方,这样也便于记者对稿件进行修改,减少失误。从媒体的实践看,“三见面“的稿件给媒体所带来的麻烦要少得多。
二、准确运用语言
记者,就是“记录的人”。这里的“记录”,不是单纯的“传声筒”,而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融入记者的思想和主观能动性的记录。但是这种能动性不能超出其意义进行不自然的发挥,以致变更甚至歪曲了“发言人”的意思。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伸张正义,首先要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主观捏造事实,而这一切均是通过文字的控制和表达,所以语言文字的规范尤为关键。舆论监督报道要做到叙述平实,不夸大事实、不添枝加叶、不妄加评断。比如报道某个劳模犯有某些错误,便说他是“假劳模”,是通过骗取他人的信任获得的。虽然报道的都是事实,但轻易用“假”字、“骗”字,就会引起不良后果。还有法律上的一些术语不可乱用。比如,对侦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称“案犯”、“人犯”;对起诉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被告人”,不得再称“罪犯”,等等。有些报道还轻易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术不正”、“居心叵测”等,也往往会构成侵权。
此外,要对整个监督稿件的逻辑性和语言文字上的逻辑性进行把关,注意前后时间、事态发展、同一方多个被采访人的语言是否矛盾,一旦出现矛盾,报道自身就站不住脚,形成漏洞,吃新闻官司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不可忽视细节
记者在采访时,应将被采访者所说的话都录下来,并要求被采访者在整理出来的材料或采访记录上签字,这样一旦遇上纠纷,便会有根有据。
采访中,有时司法机关中的个人会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乃至个人观点等,而并不能代表司法机构,有时也可能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把记者当作外人”,在语言表达上太随意。对于这些,记者也要认真甄别,看其中有无不妥的内容,不可全部拿来,照用不误。
严格审稿程序,把好最后关口。关于批评报道,除了前期的“三见面”外,在刊发之前,要严格执行发稿程序,逐级审稿,对于比较重要的监督稿件,总编辑要亲自把关。要知道,多一个环节就减少了报道失误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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