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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也会打水漂
“卡卡族”权益难以保障 临近年末,商家们纷纷祭出各自的法宝欲在节日市场上分杯羹,除了传统的打折让利外,“会员卡”促销已越来越普遍,各种“金卡”、“优惠卡”比比皆是。
近年来,“会员制”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受到了超市、家电行业、美容美发行业、连锁业等经营者的普遍青睐。在购买之初,许多消费者被承诺会享受到各种“折扣”或优惠,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会员卡消费有时成了一块布满陷阱的蛋糕———一旦消费者付钱办了卡,有可能面临服务承诺缩水,甚至商家卷款“蒸发”,损失无法追回等后果。
有关专家指出,缺乏监管的“会员卡”会给消费者及我国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带来危害,有关部门应建立准入机制,防止“会员制”异化为非法集资。
储值消费
“划算”还是“套牢”?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企业发放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缺乏有效监管,企业随意收取会员费,办理会员卡,令这一市场十分混乱。
“东都影城价值500元的金卡、浩沙价值3880元的健身卡、GK价值3000元的美甲卡、海洋洋价值15000元的美容卡……”采访中,某外企员工陈小姐翻开自己的钱包,随便数了数自己拥有的各色“会员卡”,结果让她自己都吃了一惊,各类仍有余额未消费的卡共计18种,办卡总金额高达5万余元。
“不知不觉就办了这么多。”陈小姐告诉记者,“没办法,大多数都是日常消费的,在常去的店里办张卡能省不少钱。”陈小姐代表了现在相当一批人的生活方式:既然用于消费的钱迟早都要花出去,不如一次性付清,还能打个折扣。就是这样的想法,让预付费制的“会员卡”服务逐渐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
小到几元几十元的洗衣擦鞋,大到成千上万元钱的美容健身、餐饮娱乐,消费者通过向商家预先付费,购买档次不同的会员卡,便可在以后的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服务。然而,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了这类会员卡后,才发现商家原来宣传的优惠难以兑现,有关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陈小姐抱怨:“虽然发卡的商家经营项目不一、经营手法各异,但几乎都遵循着一条原则,就是‘办卡现金不退’。而且不少‘会员卡’服务项目不明,一旦商家行使‘最终解释’权,简直等于‘套着挨打’。”此外,据记者了解,目前无论是小经营商、个体经营户还是正规企业,都可以自行发卡,自行规定收费标准。而在一些洗衣、洗车、美容类投资小、转向容易的行业中,办卡后快速“蒸发”、突然“快速死亡”的现象屡见不鲜。
只进不出 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我准备出国,刚办总价值10000元的美容卡才消费了不到2000元,可是和商家协商退卡,对方死活不干,哪怕我同意把已经消费了的项目按原价缴纳都不行。”李姗今年“十一”前后在一家美容院办了卡,可当她11月份接到公司调令准备出国时才发现,交钱容易退钱难,美容院拒绝退钱。
李姗的遭遇并不罕见,据北京市消保委统计,今年1—10月份,该市消保委共受理此类投诉2900余件,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卡后,经营者或破产、倒闭、易主,或以营业场所迁址、撤销、停业等为由携款逃逸,造成消费者的钱财损失的比例越来越高。
专家指出,预付费会员卡不像银行卡还可以随时提现,不管用不用,卡里的钱是肯定属于商家了。商家会千方百计让你加速消费,或提高收费标准,或限制消费项目,把滞销的项目和产品半强制性地推给你。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卡时,往往并没有与经营者签署书面合同,缺乏明确无误的书面约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消费者难以依法维权。
“来钱快、没风险,还能预订下一批绝对忠实的客户群,所以商家最喜欢‘会员’。”一位业内人士坦言,“储值会员卡实际上是一份预付费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商家提供服务的滞后性,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的同时,却可能面临很大风险。”
一位社科院法学专家表示,这种会员卡最大的特点是“有进没出”,不像银行卡可以随时提现。不管用不用,储值卡里的钱肯定是归商家,这相当于让消费者无形中承担了商家部分的经营风险。
监管缺失
应建立准入和追究机制 究竟谁给了商家随意办理“会员卡”的权利?
据了解,除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违法经营者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不当得利数额大的,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事实上,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曾联合制定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但专家表示:实际上,不具备发卡资质、超范围发行会员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监管仍有盲区。
专家认为,对预付费式消费方式必须要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同时,也没有具体的法规对这种消费方式进行规范,导致其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和不法经营者诈骗、携款外逃的案件时有发生。
专家呼吁,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业务开办机构所应承担的义务,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全面建立对预付费式消费业务开办机构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和对失信企业的惩罚、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建立预付费式消费风险基金制度,要求开展此类业务的商家交付风险押金,防止因经营者抽逃资金或破产等原因,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王立嘉 中消协:灵芝孢子油不抗癌 本报讯
中消协近日公开发布消费警示指出,灵芝孢子油不具有任何治疗作用,更不可能治疗癌症。一些企业大肆宣传灵芝孢子油,涉嫌违规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消协近期发现,各种有关灵芝孢子油抗癌、治疗癌症的宣传越来越多,这些企业大肆宣传灵芝孢子油的抗癌功效,声称被业界誉为“流动着的液体黄金”、“灵芝抗癌的终极形态”等。还有一些灵芝孢子油生产企业“攀高枝”,以国家顶级科研机构或专家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南京一家企业就声称自己是中科院的下属企业。
据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灵芝中的赤芝、紫芝子实体作为法定中药材,其中的一些提取物或有效成分具有抑制肿瘤等作用,但灵芝孢子油只是从灵芝孢子中提取的一种脂质(油状)物质,并不具有任何抗癌功效,也没有抗肿瘤或辅助抑制肿瘤的作用。国家药品主管部门也从未批准过一例灵芝孢子油为药品,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也从未批准过一例灵芝孢子油产品具有抗肿瘤或辅助抑制肿瘤的保健功能。
中消协提醒说,消费者千万不要将“灵芝孢子油”当作灵丹妙药,而应到正规医院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治疗。(袁国礼)
在澳门买到假货返程可投诉 本报讯
明年起,大陆游客如果在澳门买到了假货,回来之后可以向全国工商联的旅游业商会进行投诉,商会与澳门当地联络之后,将在12日内给出是否赔偿、退换的答复。
全国工商联旅游业商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近日联合启动了“优质诚信商户”活动。澳门消委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何思谦表示,目前在澳门,挂牌“优质诚信商户”的企业约有1300家,已经包括了几乎所有的大型商户。从明年开始,大陆游客去澳门旅游,在这些挂牌商户购物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在返程之后,通过全国工商联旅游业商会进行投诉,商会在向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了解情况后,在12日内做出是否赔偿、退换货的答复。
据悉,此前,北京、上海、香港和澳门四地消协、消委会已经开通消费投诉“直通车”。消费者在四地任何一个地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权益受到侵害、产生消费纠纷,不仅可向纠纷发生地,还可回家后向居所地的消协组织投诉,由其及时调解处理。(左林)
既轧面粉又弹棉花
邳州一门市“混合经营”被取缔 本报讯
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加强苏鲁两省交界处的执法行动,近日取缔了一个有交叉污染的食品和产品加工窝点。
日前,该局执法人员在该市与山东省交界处的戴庄镇实施逐村逐户的食品小作坊排查,在王场村发现一个体面粉加工门市,只见最里面的机器正在运转加工面粉,而左边却有一个案板,板上已经有一些旧棉花,有两个女工正在机器上弹棉花。最里面,一个工人在整理加工好的棉花,同时还兼顾看着面粉机器。原来这个门市既加工面粉,又同时开展棉花加工业务。门市内面粉飞扬,棉絮飘浮,空气浑浊。面粉是加工后直接用来食用的,棉花是农产品,本不相干的产品,却在同一间门市内同时运作,不仅棉花产品受到污染,也使加工的面粉不能食用。目前该局人员已依法对该门市进行了处理。(谢云鹏)
山葡萄酒抽查合格率为88% 本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对山葡萄酒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显示,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8%。
此次抽查了吉林、辽宁、黑龙江、广西等4个省、自治区50家企业生产的5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查结果表明,此次产品抽样合格率比上次提高了12个百分点,所检产品卫生指标中的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肠道致病菌项目全部合格。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包括:个别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个别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
抽查中发现的质量较差的产品有黑龙江省林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威虎泉牌威虎泉野生原汁山葡萄酒,永福六福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广西桂林)生产的六福山牌永福野生六福山葡萄酒,长春市农源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源铁骑牌野生全汁山葡萄酒。
(徐明祥张丽娅) 单位规章制度效力有多大编辑同志:
你好!
我表弟在一个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上个月他没有向单位请假,和一帮人到外地干私活,旷工6天。由于他们单位规定,员工无故旷工达5天,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前几天他被单位辞退了。我想请问,他们单位的这项旷工5天可以辞退的规定是否合理?像我们单位的规定是,一年内无故旷工10天,单位才可以辞退。他们单位的这种规定是不是违法?隋勤
隋勤读者: 你好!
你所说的问题涉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所谓单位规章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厂纪厂规,主要是指,单位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单位职工内部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它是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措施。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第二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如何量化就需要单位的具体规定了。
过去,单位规章制度仅需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就可以了。比如,《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适用应该具备:单位有权部门制定;听取了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章内容公开公示。所以,只要你表弟单位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出台时候听取过职工、职工大会的意见,并且公示过,就应该承认它的法律效力。因而,单位单方面作出对表弟给予辞退的决定是符合法律的。
顺便说一下,将要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说,以后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仅是要听取职工、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反对的还需要进行修改,直到通过。
以上意见,供参考。徐骏律师
啤酒瓶爆炸致人眼残消费者投诉获赔4.6万 本报讯
随着当事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起协调多次的啤酒瓶爆炸致人眼残的投诉,在宝应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下,消费者终于一次性获得4.6万元的赔偿。
今年8月8日中午,宝应县的马先生吃午饭时正准备撬开啤酒瓶盖,只听“砰”的一声,啤酒瓶爆炸,未等马先生反应过来,碎玻璃已迸进他的眼睛,顿时鲜血直流。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宝应县眼科医院诊治。经院方诊断:右眼球及角膜被炸飞的玻璃严重划破并发白内障。在该院住院治疗了16天后出院,接着马先生对右眼进一步做了CT检查,结果发现右眼眼眶眼睑内尚存有玻璃颗粒急需取出。由于当地条件有限,马先生不敢耽搁,随即去苏北人民医院求治,但也未能如愿取出。最后院方诊断:右眼角膜切割伤清创缝合术后视力只能达0.08,难以恢复。经公安法医鉴定:马先生右眼视力外伤后致右眼视力障碍,为低视力二级,矫正视力不满意,构成十级伤残。
马先生认为,此起啤酒瓶爆炸纯属厂家责任,不仅给他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且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此,马先生要求厂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相关费用46080元。
厂家认为,马先生眼睛被炸伤后,单位立即派人到宝应进行调查,同时对伤害事实予以了认定,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显示了厂家积极诚恳的态度。对于消费者提出的46080元赔偿,厂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爆炸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相关赔偿规定,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太高,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表示不能接受。由于无法达成一致,马先生遂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受理后认为:《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律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特别法规定,按法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且消费领域的侵权属特殊侵权,故支持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最后,在宝应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厂家一次性赔偿马先生医药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46080元。(徐中纪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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