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7日,新沂市新安镇村民赵新远等三位当事人从徐州中院郑友启法官手中接过民事调解书看了以后,兴奋地说:“法官把‘起钱’、‘份子’、‘阴历年’这些当地‘土语’都写进了调解书,它不仅让俺们看了以后感到亲切,而且也好理解。这样的调解书,俺们老百姓喜欢。”
2005年麦收前夕,新沂市新安镇村民赵新远所在村的田间道路遭损坏需要修复,时任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邱某担心因此影响村民的麦收,于是安排村民赵新远包工包料抓紧修复道路,并承诺工程结束结算付款。可工程结束后,邱某以组里暂时没钱为由,只给赵新远打了张2900元欠条。
今年初,邱某离职,新任的小组长杨某“新官不理旧账”。于是赵新远把村委会、村民五组和前任组长邱某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后村委会和第五小组不服,提出上诉。
徐州中院在二审开庭前,安排民一庭郑友启法官先行主持当事人调解。调解中,三方当事人各陈己见。原告赵新远说他既搭工又搭料,除去材料费2400元之外,工钱500元,也算合理。但是,三年过去了,一分钱都没拿到。
现任村民小组组长杨某说,赵新远的欠款是前任组长遗留的,他接任后没有看到前任组长邱某公布的账目,怎么能让小组里的村民认可呢?而邱某则对欠赵新远2900元工程款的事丝毫没有避讳,但是他也说出了自己当时组里没有钱和现在已经卸任的难处。
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也说了自己的难处:“路是给五组修的,受益的是五组村民。如果让村委会来掏这笔钱,等于说是拿全村的钱来给五组还债,这样做的话,其他小组的村民肯定不能平衡。”
“没想到,寥寥的近3000元欠款还这样复杂。”从小在农村长大的郑法官知道,村委会下面分组,各组的事情由组长管理,平时组里有什么事情需要开支,都是由各家各户“起钱”出“份子”来解决。既然赵新远修路的直接受益人是五组的全体村民,那么可以由五组组长召集村民“起钱”来把赵新远的工程款还上。
而现任的杨组长并不是不愿意发动大家“起钱”,只是对邱某当初离任时没有交代清楚账目而有些介怀。于是,郑法官提出了先由邱某公布财务账目,再由杨某落实还款,同时由村委会督促的调解方案。这一方案得到了三方当事人的拥护,于是郑法官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口述,整理了一份大家都认可的调解协议:邱某10日内将自己在任五组组长期间的相关账目向全组的村民公布,杨某按照邱某在任时的盈余情况具体落实所欠赵新远工程款。如果有盈余,就先用剩余的钱来还账,不够的钱再由五组的村民“起钱”偿还;如果没有盈余,就由杨某直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各家各户“起钱”的“份子”,然后把欠款还上。
同时,郑法官还根据各方的意见规定了还钱的时间:在今年阴历年前,将欠赵新远的修路款还清;如果“起钱”不够还债就把五组的鱼塘承包款拿来抵债;如果五组不能按期偿还欠款,自愿另付500元利息。
看着两页铅字的调解书,三方当事人都安下心来,脸上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起草这份调解书的法官郑友启介绍说:“这个案件的三方当事人都是本村的农民,调解书是写给他们看的,就要让他们能看懂;看懂了便于当事人按照调解内容去履行。同时,这个案件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还需要五组的村民来配合,如果村民们有什么不理解的,村民小组长可以把调解书贴到村头,村民看了也就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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