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因擅闯建筑工地拾荒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3月1日,被告常熟市大保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该市金展服饰有限公司的建筑工地上进行平整土地作业,从下午2时至晚上8时30分许,多名外地人多次进入施工现场捡拾废钢筋,被告四次报警后警方均出警驱散。当晚9时45分许,被告公司蔡某驾驶东—70Q农用拖拉机在作业过程中不慎撞到了擅自进入该工地捡拾废钢筋的原告胡长芳,致其左腿骨折受伤。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5万元赔偿款。原告伤愈后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4.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4008.62元。事发时,被告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管理、指挥,但现场未能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肇事的东—70Q农用拖拉机没有进行车辆登记,工作人员蔡某也未领取驾驶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而原告作为一名正常的有识别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夜间擅自进入正在施工的工地捡拾废钢筋行为的危险性,并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但原告仍擅自进入工地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也非常明显。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及原、被告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胡长芳和被告拆房公司各承担50%。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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