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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案件相关问题的思考



2007-12-05 08:31:00
   审判实践中,在对民事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经常出现在法律适用上由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侧重点不同,导致对合伙合同的规定出现不相统一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合伙关系的案件性质认定比较困难,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伙人是亲戚、朋友、同学等相互来往关系比较密切的人,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或者书面协议写得残缺不全,一旦发生纠纷,合伙性质的认定就出现两说。二是合伙期间账目记载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无人监督,因而造成合伙财产管理混乱,债权债务难以说清,在审判中由于合伙财产难以清算,案件审理出现一些困难。三是合伙期间没有详细地规定入伙、退伙事宜,造成入伙、退伙随意。退伙是以合伙人之间达成退伙协议的方式实现的,法律规定了协议退伙,但适用范围过窄,有疏漏,可操作性差,造成案件审理有法难依,随意性大。四是合伙体终止、散伙不清算。合伙体在经营过程中,绝大多数由于内部人员产生矛盾导致合伙关系终止,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合伙内部人员不清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交易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市场监督的力度。凡是进入市场经济的各类社会主体都应详细登记其经营组织的性质,并应做到产权清晰,权属明确,定期汇报,检查其经营状况,以确保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社会秩序。二是制订完备统一的合伙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合伙制度也应随着合伙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在立法上对合伙关系的成立、终止、清算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而明确地充实、补充和修正,更好地维护每个公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三是转变审判观念,提高认识,合伙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同时又具有一般债权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合伙合同贯彻了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样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将《合同法》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适用于合伙合同,这样才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四是加强对合伙关系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我国现在的审计制度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因此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主体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以督促每一个经济主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达到维护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效果。

  

作者:徐庆余 张琰/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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