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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http://www.xhby.net | 2006年11月21日 07:52:03 |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昨日14:00 17:00,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举办了养老保险政策在线咨询,陈震宁厅长、省厅养老保险、社保中心、省级12333咨询员等有关负责人就公众关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计发养老金新办法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A 外地养老保险为啥不能转到南京

  1、网友问:对户籍在南京、现在南京工作,并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原来养老保险关系在扬州或南通,转入南京后缴费不满十年的参保人员,南京市劳动部门拒绝接受。怎么办?如何解决?省政府文件还是否算数?

  答复:2006年9月25日,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方法。你遇到的问题,省政府和我厅的文件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依照规定办理转移。

  2、网友问:我父母都是江苏泰州人,母亲退休,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父亲下岗,企业承诺60岁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目前55岁。2003年,我们在南京购买商品房,全家户籍转入南京,所以想咨询能否将父母的养老保险转到南京来?父母的情况不同,具体如何操作?

  答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养老金发放关系不可以转移。如退休人员不在当地居住,可要求发放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邮寄或银行异地存取款方式领取。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按苏政发 2005 122号文件规定,户口迁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具体如何办理请咨询转入地劳动保障部门。

  B 用人单位不办养老保险咋办

  1、网友问:我是一名2005年毕业的大学生,单位暂时无法为我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去哪里可以办理?

  答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能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保。

  2、网友问:我妈妈在一家私人的物业管理公司做会计,工作已有3年时间了,其间公司一直没有给员工买养老和医疗保险,都是员工自己缴纳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去告他呢?

  答复:要看您母亲的单位是否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如属于参保范围,您母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依法为您母亲参加社保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您母亲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C 何时按新法计发养老金

  网友问:“早就听说今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怎么现在还没动静?”“养老金计发新办法究竟何时执行?”“新的计发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昨天的在线咨询启动没多久,不少网民不约而同地问起了养老金计发新办法。

  答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省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正抓紧修订《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即将颁布实施。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即今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都要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而在新的计发办法公布前,今年7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领取的养老金只是预发数额,等具体新办法出台后补发到手。

  D 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网友问: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如何补缴?

  答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 1998 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作者: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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