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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健康有保障啦



2006-11-21 07:59:30

  本刊第3期曾发表了一篇《南京百万民工的追问:谁动了我们的健康保险?》,呼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让民工享受到“市民待遇”,成为真正的“南京人”,能享受到城市职工享有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如今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日前从南京市社保局传来消息,《关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得到正式批复,从此在南京就业的百万名农民工,今后也可像城镇职工那样享受看病报销、出了事故有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并治疗。一张让民工能享受城市职工享有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这张温情大网已经结成。

  民工心声:政策早就该出台了

  听到民工也将有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22岁的小徐脸上春风荡漾,喜悦之情溢于言表。2006年3月,小徐从苏北农村来到南京,在一家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瓦工。当时,他按照包工头要求,同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民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民工自行负责”等条款。不幸发生在5月,小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包工头也承认他属于工伤。在送他入院时,包工头留下5000元给其作医疗费,并告诉徐某:“我们已经签订了‘雇佣协议’,按理我可以概不负责,一分钱也不给你,但出于人道,这5000元我给你作医疗费,以后的事情就不能再找我麻烦了!”然而,由于小徐伤情较严重,住院两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近万元,他根本无力支付,只好找包工头帮忙解决,但包工头多次表明:一分钱也不能再给!

  如今,《关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两项政策正式出台,小徐惋惜地说,如果政策早一点出台,他就不必再低三下四求老板为自己治病,而是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包工头依照政策解决自己的医药费。

  同样,从安徽农村来宁打工的农家女小李,也对政策迟迟才出台表示遗憾。3年前她到南京后宰门一户人家做家政服务员,在擦雇主客厅的窗户玻璃时,脚下一滑就从三楼摔了下去,腹腔大量出血,脾脏破裂,腰椎骨折,脑颅出血。经抢救,小李生命无忧,但脑颅受伤、下肢瘫痪。可是,高额医药费使她无能为力;已经为其支付几千元医药费的东家也表示难以为继。

  小李说,如果放到现在,她再也不会为高昂的医药费犯愁了。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南京大约有120万外来人口,主要从事建筑、饮食、美发、保洁、经商、收旧、家政等行业,其中将近一半是从事建筑业。疾病、工伤、职业病成了外来民工健康的“三大杀手”。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造成农民工身体素质下降,疾病多发。工伤对农民工的伤害往往以最惨烈的形式显现出来,而职业病带来的损害则是隐性的,潜伏时间长,而且容易留下后遗症。广大外来民工迫切需要的医疗保障千呼万唤终于出台了,对百万民工来说,不能不算一个十分利好的消息。

  民工入保难受到社会各方关注

  两年前,南京市医保部门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南京市医疗保险的对象重点是城镇职工。由于财力、精力等原因,城镇以外的职工入保很难。

  为了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自谋职业、创业致富,2003年9月,南京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那民工是否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呢?医保部门当时认为:“不可以”。因为灵活就业的对象同样是指有南京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而广大民工是外来人员,无南京市的户口,所以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为什么外来民工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呢?有关部门当时认为,工伤保险是与农民工无缘的,因为他们不是工人;失业保险也是与他们无关的,因为农民工家里还有地种,不存在失业问题;养老保险的参保则是“单位”加“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而农民必须自己承担全部养老保险的账户支付。

  至于医疗保险,民工为什么不能享受呢?医保部门一位人士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民工自身承受能力有限。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薄弱,知识欠缺,对社会保障心存疑虑,只注重眼前利益,不愿意参加医疗保险;加之多数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工作场所不固定,也给参保带来困难。二是企业对医疗保障缺乏正确认识。某些企业认为参加医疗保险是加重企业负担,提高了生产成本,往往违反规定不参加保险;有些企业也以外来农民工不愿意参加保险为由拒绝参加保险。三是体制障碍暂时难以突破。如果一定要不顾一切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

  南京有关部门关于民工不能享受医保的解释经过本刊披露后,立即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许多人对此不能苟同。许多有识之士认为,新的历史时期,建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需要政府的特别关注,民工作为特殊的农民同样需要关注。首先,社会保障权是农民群众包括民工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公民平等地享受其为之贡献的国家经济建设的成果,为民工提供医疗保障是国家职能的基本体现。虽然限于国家的财政经济力量,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在城镇和农村地区一步到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城乡之间医疗保障范围与水平之间的差别,但在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允许下,未能建立起保障农民医疗风险的制度,有悖于社会的根本利益。二是缺乏社会保障,给农村劳动力的战略转移、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产生严重障碍,限制了内需的有效增长。三是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农民和民工的增收和脱贫。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

  中国医疗保险学会会长韩凤还撰文指出了建立民工医疗保险体系的思路:一是在改造旧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认真考虑逐年增多的民工队伍数量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二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相应保障水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一部分职业相对固定的民工,参照城镇下岗职工的医保给付方法执行。三是在各项风险体系、机制上实现城乡居民和民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水平、筹资和管理的较完全对接。

  韩凤指出,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思路,建立何种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制度先行。政府要根据制度选择的结果制定出民工医疗保险实施的管理办法与细则,但不能也不应当要求各地在建立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时采取“统一模式”。各级民工或含此工作内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并落实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并报监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二是逐步推进。逐步推进是指要贯彻医疗保障水平要与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农村集体和民工费用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实施区域、保障人群、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要做到循序渐进。实施区域上要先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方开始,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保障人群先是有相对稳定工作的民工后是流动性大的群体,保障范围可以先是大病或住院后是门诊,保障水平由低渐高。三是政府支持。要建立各级政府、城镇与农村集体组织与民工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使政府投入有限资金就能发挥引导民工参加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

  两项保护政策将进一步增强南京城市魅力

  社会各方的关注,引起了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视,他们积极调研,虚心倾听民意,制定了民工看病、工伤保险两项重大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后,日前已经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相对低的特点,《办法》确定了“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记者获悉《办法》明文规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将由聘用单位按月缴纳,缴纳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原则上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自缴费次月起,参保农民工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这次南京市将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等三种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农民工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部分先由个人全额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将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南京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来宁就业并领取《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将都能免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的,以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中的人工成本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照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享受标准有5类: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在计算伤残津贴时,伤残津贴计发年限小于10年的,按10年计发,工伤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前计算的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待遇,必须在首次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审批手续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再改变支付。

  我们有理由相信,南京这两项惠及民工的利好政策,将进一步增加南京城市魅力,激发民工建设南京第二故乡的热情,南京的明天会更好。

作者:智敏/来源:精品健康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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