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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费不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2006-09-04 10:55:13  

  新华报业网讯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者,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劳动部门《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细则(试行)》近日已出台,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及条件。

  灵活就业者每月可获200多元社保补贴

  今年我市出台的“新三年”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中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金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目前我市缴费标准为例,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大病救助)、失业保险,最低每月需分别缴费244元、110元、37元,共计391元。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者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后,每月可得到补贴261元,个人只需掏130元。

  申请补贴需符合四个条件

  近日出台的《操作细则》对社保补贴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申报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符合四个条件。

  即:持有经年检合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并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个体经营者,从事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依法取得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或街道、社区帮扶介绍从事灵活就业;本人主动向所在社区申报灵活就业。为此,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社区受理、街道核实、区劳动部门初审和市劳动部门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不按规定缴社保费,补贴将停止

  申请或正在享受补贴人员出现几种情况之一,不能享受或终止享受补贴。这几种情况是:享受扶持政策期满;已实现稳定就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户口迁移到外地或办理退休手续;因病处于医疗期或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受到有效投诉。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蔡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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