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仪征患者陈启元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条腿被硬生生截掉了,更想不到的是三家医疗鉴定机构中的两家都给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为此,陈启元拄着双拐四处奔波…… “癌变”右腿被截 四年前,陈启元患上了一种名叫“肌源性肉瘤”的恶性肿瘤,在江苏省一家大型肿瘤医院经过两次治疗后,情况好转。可一年后即2003年,陈启元感觉情况不妙,再次到该医院,经CT检查发现有组织肿块,在没有做病理切片的情况下,医院怀疑陈启元的右腿有癌变,随即为陈启元进行了截肢手术。就在陈启元和家人为截掉一条腿保住一条命而高兴时,术后对截肢病理检查却没有发现“肿瘤残存”,只是脂肪坏死而已。 陈启元听说这个结果,十分气愤,他觉得既然没有发现肿瘤,自己的右腿就不应该被截掉,在和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将医院告上法院。 在接下来的医疗事故鉴定中,三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截然相反。先经过南京市医学会做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陈启元不服,又经过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仍然不是医疗事故。陈启元再次提出异议,法院于是委托江苏金盾司法鉴定所做第三次鉴定,这次的结论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陈启元右下肢截肢属5级伤残。 在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提交的鉴定报告中认为,以前已经有两次明确的病理诊断,CT检查后怀疑复发的情况下,患者可以做截肢手术。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院没有过失行为,不过,如果手术前进行病理检查,将更合理。虽然事后病理检查没有发现恶性证据,但分析认为病理检查有局限性,不能反映病变的全部。对此,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原江苏金盾)的张国义表示很难苟同。他告诉记者,病理切片是最好的、唯一的、最准确的确诊病情的最佳方式,陈启元完全有条件做病理切片,然而医院偏偏没给做。退一步讲,可能确诊时没有条件做,那在截肢手术准备时,进了手术室也还可以去做一次快速切片,看一下有没有癌细胞,癌细胞有没有复发,有没有转移等等,这些措施还是来得及的,但医院仍没有做。张国义说:“省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中,似乎也不否认在病人截肢之前应当做切片,报告中这句‘如果事先做切片的话就更合适’可以看出他们实际上承认应当做切片。至于他们不认定医疗事故,可能我们角度不一样吧。用两个字表达我的一点意思,叫比较‘微妙’。” 记者随后联系了南京市和江苏省医学会,就陈启元的医疗鉴定一事,两家机构都含糊其辞,不愿接受正面采访。 陈启元拿着三份鉴定结论,不知如何是好,他不解地问:“医疗鉴定究竟谁说了算?现在的医疗鉴定程序合理吗?”记者为此做了一番调查。从各级医疗鉴定不同看出“名堂” 2002年以前,医疗鉴定的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该办法弊病重重,比如鉴定结果由鉴定委员会做出,在委员会成员构成中,有卫生管理行政人员参与,这样容易侧重医院利益,而且专家不是随机抽取,由鉴定委员会指派,病人缺乏选择自由。2002年国家出台了《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在很多环节上做了改进,比如成立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库,病人可以随机抽取,有选择自由,一般地方性的专家库有1000到2000人,人数比以前多,并且不允许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参与,但经过几年实践,很多人仍认为新条例有很多地方有问题,比如专家库里的医生平时就是各个地方的医生,相互间比较熟悉,鉴定结果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志强接受记者采访说:“医生仅作为个人存在,不受其它因素影响,水平都是可以的,关键是大家集中到一起,尤其又牵涉到医疗单位内部的一些人员,比如今天是第一医院,明天是第二医院,这样互相就有个关系在里面。”胡志强是南京医疗鉴定方面的资深专家,曾代理过多起著名医疗官司的医疗鉴定工作,在社会性鉴定工作机构工作的他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的弊病,除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专家之间的关系复杂导致鉴定结果受到干扰之外,表决方式也有问题:医疗事故专家组一般有7位专家,鉴定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有4位专家投票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最后的鉴定结果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胡志强认为,这种方法作为行政管理是可行的,但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用来处理科学问题是不科学的,另外,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只盖公章,不署鉴定专家姓名,即使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有人为因素的干扰,也追究不了鉴定专家组的责任,“在我们国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该接受某种法律或纪律的制约,但作为医学会专家组的成员来说,他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独立意义上的完整法人,他就无法承担责任,也无法追究他的责任。” 目前,发生医疗纠纷的程序是患者和医疗协商,如果双方都同意医疗鉴定,则向市医学会提出申请,如果市医学会鉴定的结果一方不满意,则可以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还不满意,则可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申请,胡志强说,从各级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果中就能看出“名堂”,市一级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大概在10%左右,省一级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大概在30%—40%,中华医学会到去年为止一共鉴定37例,大概有82%改变了省一级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越往上级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当前鉴定制度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尽管有专家指出,当前医疗事故鉴定问题不少,制度不科学,责任不明确,鉴定结果容易受到干扰等等。对于社会上的种种质疑,东南大学医学院卫生法专家张赞林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当前医疗事故鉴定模式是正确的,医学是非常复杂的一门科学,只有专科医学才能胜任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在鉴定中只要严格遵守本医院医生不能鉴定本医院医疗纠纷的回避制度就可以了,其中大家认为的不公平因素只是猜测而已。张赞林说,“我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一例有真凭实据的能够证明鉴定专家是在故意包庇医生,有很多法医鉴定也出现一个案子五次结论都不一样,既然法医可以有不同的鉴定结论,也没有人讲什么黑幕,那为什么医生一鉴定就有这种讲法呢?” 为何陈启元的鉴定会出现几种不同的结论呢?张赞林觉得,不同的医学专家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是非常正常的,对于法官、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等职业,世界通行的惯例是“官无判错”,也就是即使判定的结果是错误的,也不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鉴定专家故意包庇某一方,才能追究法律责任,但张赞林承认,现实中很难发现鉴定人员到底是不是故意所为,所以只能靠行业自律。 “对鉴定人员素质要求很高,他必须得是一名技术很高、职业道德素质也很高的医生。如果动不动就追究一个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负面效应也是很大的。这首先会造成没有人愿意来做鉴定工作,其次对鉴定人员也不公平,因为科学是允许有不同观点的,而且也没有更权威的机构来作出最终判断。”张赞林介绍,目前国外对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被告双方可以各自请医学专家到法庭上辩论取证,另一种和我国差不多,也是有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来鉴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但有一点和我国不同,即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必须要出庭解释。“如果鉴定一般都要出庭,他要在法庭上说明为何要这样鉴定,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也有这个规定,专家经法官允许,也应当出庭,但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我们国家也规定了可以不出庭,鉴定结论只要在法庭上宣读也是可以的,实际上出庭是必须的。”医疗官司为何长达好几年? 无论如何,如今医疗官司难打是个不争的事实,有的官司一打多少年,拖得患者家属精疲力尽,这和医疗鉴定有什么关系呢?“在法院审理一般是半年,半年加上鉴定半年,几乎都超过一年才能做出一审判决,而且好多案件都两三年、三四年拖下去。”胡志强说。 陈启元的官司已经从2003年打到了2006年,三年多时间还在继续,对患者和代理律师来说,医疗官司太难打了。拄着双拐的陈启元无奈地说:“我真不知道这条好腿还能跟我多少年,真怕它跟着我跑断了……”陈启元的代理律师娄家华深有体会:他接过三四个医疗纠纷案子,没有一个在一年时间里就得到解决的,医疗官司一般拖的时间很长,需要患者和律师有足够的耐力,让娄家华最头疼的是,一般医疗鉴定结论大多对患者不利,医疗纠纷官司患者很难赢。“医学鉴定花了八个月的时间,从2003年3月10日做截肢手术到目前已经过去了三年多的时间,陈启元都没有得到相应赔偿。”娄家华对此很遗憾。 可陈启元说,无论这场官司多么难打,他都会坚持打下去。据悉,不久法院将会开庭审理该案件,本刊将会进一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