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中年妇女忻某家住上海南汇,一天上午她因头晕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在诊断其为高血压后,为其开了珍菊降压片和丹参片。服药两天后,忻某的症状并没有缓解,体温反而升高到39度,面部开始出现大面积出血点等症状,再次就诊后,医生诊断为“药物过敏”。当天下午,忻某第3次就诊,医生坚持药物过敏。第4天下午,家人见忻某的病情开始恶化,于是第4次把她送进了医院。这次医生开出了常规检查的化验单,根据检查结果,医生初步诊断为“流行性出血热”,并让忻某转院治疗。“流行性出血热”只要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绝大部分病人是能够治愈的。但是,由于忻某的病情没有及早确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一个星期后忻某离开了人世。 律师观点: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唐建立律师在接受了忻某家属的委托后,首先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不久,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作出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唐律师认为,诊疗过程中,几乎患者说什么,医生就诊断什么,而且不作任何常规的实验室检查,与“江湖郎中”没有任何差别:患者说头晕,测一下血压偏高就是“高血压病”,却没有反思把高血压作为症状来考虑;患者说服用药物后脸上出现了出血状的皮疹,医生即以“皮疹”论处,而不予仔细观察和常规辅助检查以及鉴别诊断;当患者“一而再,再而三”往返就诊时,医生仍“自以为是”。因此,由于医生未履行法定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忻某就诊的3天内未作任何常规实验室检查,直到忻某疾病演变到不可逆转时才开出了常规化验单,结果才发现忻某的疾病,但为时已晚。该医院漏检、漏诊、误诊、误治和延误抢救时机的事实均存在且具有明显的过错,与忻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唐律师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可信,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忻某的家属胜诉,医院赔偿家属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