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不久,王某在南京某医院做阑尾炎切除手术,手术时由于麻醉药注射过多造成了脑缺氧,他再也没有从病床上站起来,不能与人说话,成了失去意识的植物人。近日,该案经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无任何过错,该案却判决患者要承担20%的责任,医院承担80%。这种判决究竟有无道理?作为普通的患者、医院和律师又是怎么看待这种判决呢? 患者:我们很无辜! 在一家区级医院做阑尾炎手术的小张听到这种判决十分吃惊,他纳闷患者没有过错为何要承担责任?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患者已经是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了,在承受病痛折磨同时还要在法院判决中再承担责任,那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小张说,阑尾炎只是小手术,一般不会有风险,所以他才会选择在区级医院做手术。如果这种小手术出了事,医院还要患者承担责任,那他宁愿不做手术,保守治疗得了。小张也承认,既然是手术,难免有意外,如果这种意外是纯粹的意外,与医生和患者都没什么直接关系,像麻醉药物的过敏、不良反应等等,责任可以双方分担;如果是医生操作失误,与患者和药物无任何关系,医生显然要负全部责任了。这个案件中,患者被动治疗,全部是医生在起主要作用,结果小病医成了大病,给他的家人也带来无尽的痛苦,现在虽然拿了赔偿金,但在法律上要承担责任,家人一定很窝心。 小张肯定地说,如果这种案件判决结果推广开,相信医院患者会少好多,因为患者害怕出现医疗事故后,不但自己受罪,还要承担责任,不如在家自己吃吃药,除非病的厉害了,实在没办法才会去医院。 医生:一切听法官的! 在某医院医务处工作多年的钱主任说,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是难免的,解决医疗事故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法院偏袒医院或患者都不对。在医疗事故审判中,法官一般都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来判案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什么医疗事故,医生是什么原因失误的,失误给受害人带来什么伤害,构成几级伤残,鉴定书上都说的很清楚,这些都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案结果。所以,做医疗事故鉴定很重要。 由于该起案件的事故鉴定书钱主任并没看到,所以他不好具体说,但钱主任说,在审判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律赋予他的神圣权利,该案中患者承担的20%责任可以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这与我国的法律精神并不违背。总之,做为院方,一切都会听法官的。 律师:患者担责不违背法律原则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龚拥军律师说,法院这样判并不违背法律原则。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被动接受治疗,没有任何差错,出现事故还要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理的。实际上,只有患者生病了,去医院看病了,才有发生医生操作失误的机会,如果不生病,不去看病,医生也不会操作失误。生病和看病在客观上给医疗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所以,患者作为事故的一方,应当为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手术中麻醉是有一定风险的,这个风险不一定要医生全部承担,患者作为受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