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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赞助费已成普遍现象。为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 2006
3号文,明确规定了学校缴纳营业税的减免范围。南京市地税部门对此作出详细解释。
据介绍,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向在籍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文件还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免征营业税。而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税务部门提醒,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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