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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投诉气血固本口服液违规宣传



2005-12-20 10:57:49
   家住南京小营的吴女士来到本刊投诉:前不久,她远在徐州的七十岁的母亲听到一种名叫气血固本口服液的产品在广告中号称,“多病一药,至少让你多活二十年”,就相信了,买了近三个疗程的气血固本口服液,服用后却没有得到任何疗效。

  看着吴女士手中气血固本口服液的宣传单是这么说的:心脑血管疾病、脑血栓、脑中风、动脉硬化、偏瘫、高血压、高血脂、冠状动脉供应不全、冠心病、心绞痛、心梗、心律不齐、糖尿病;神经衰弱、失眠、记忆减退、贫血、体倦、头晕头痛、耳鸣心悸、精神不振;胃溃疡、胃炎、慢性胆囊炎、肝炎、食欲不振、五心烦热、大便失常;老年综合征、体衰,免疫功能下降、风湿性关节炎、久治不愈的慢性病;哮喘、支气管炎、肺气舯、肺心病;子宫肌瘤、卵巢囊肿、乳房肿块、抑制各种恶性肿瘤;阳痿、早泻、前列腺炎、男女肾虚、腰膝酸痛、遗精、盗汗;男女不育症、月经不调、白带增多、盆腔炎、附件炎、痛经、产后体虚、更年期综合征;面部黄褐斑、白发早现、脱发。细数之后,气血固本口服液治疗的疾病多达60余种!这气血固本口服液就这么厉害吗?这“气血固本口服液”到底是何方神圣呢?质疑“至少让你多活二十年”

  是什么药可以神效到让人可以多活二十年?气血固本口服液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报告声称: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临床实验报告:选择60例老年病人进行气血固本口服液临床实验,其中脑动脉硬化30例,冠状动脉供血不全15例,高血压8例,高血脂7例,临床结果表明:脑动脉硬化有效27例,有效率达90%;冠状动脉供血不足15例中,有效率高达12例,有效率达80%,高血压症全部有效,高血脂症有效率6例,有效率达85.7%,起效最快的人服用3小时后就感觉到症状明显减轻,50天内60例病症合计有效率达88.3%熏这样高的有效率和起效速度是目前为止任何一种专治某病的药品都很难达到的。显然,气血固本口服液能治愈所有的内脏疾病。病治好了,多活20年自然没有问题!

  记者不解的是,病治好了,身体只是恢复了正常功能,“延长20年生命”的说法有什么依据?经查,气血固本口服液针,深圳长寿制药厂生产,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广告公示中,气血固本口服液的应刊广告内容为:

  气血固本口服液原是以北方山区特有的植物的根、茎、花、果、叶配益气养血的中草药制成的一种汤剂。自奉献于世,为使服用方便,提高其药用价值,在遵循臻古密制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提炼精制而成的口服液。

  【功能与适应症】;益气养血,健脾固肾,宁心安神。适用于气血不足,脾肾两虚,心神不宁引起的体倦乏力,头晕耳鸣,食欲不振,腰膝酸软,盗汗,心悸失眠等症。忠告语:请按说明书或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症:详见说明书。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020615。

  对比可知,“益气养血,健脾固肾,宁心安神。适用于气血不足,脾肾两虚,心神不宁引起的体倦乏力,头晕耳鸣,食欲不振,腰膝酸软,盗汗,心悸失眠等症”为国家审核通过的适应症范围,而气血固本口服液凭什么让人多活二十年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士指出:未按审核内容刊载广告,超出适应症范围,即为虚假医药广告,工商部门有权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明星撑脸就一定是好药吗?

  记者还发现,一些著名的演员还为气血固本口服液做了大量的宣传:“著名相声演员××是较早认识到气血固本口服液的人之一,他在感受到本产品的效果后非常兴奋,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产品,对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有很大好处,推广本产品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于是他非常积极地为气血固本口服液奔走呼吁。”

  除名人外,患者病历也成为该药的宣传资料:“齐女士,53岁,患有胃炎,抑郁症,经常失眠,一开始还勉强可以上班,去年正月病情加重,怕见生人,神情恍惚,不能看电视,连门也不敢出,服用气血固本一个疗程后,症状明显减轻。”

  “我叫唐秀玲,我和老伴都有病,老伴是风湿病,后来发展成风心病。我被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病痛折磨了我们几十年。有的时候,我们老两口同时犯病谁都照顾不了谁。在报纸上我看到了气血固本口服液……购买了10盒,我和老伴一人一疗程,我们开始服用,没想到真见效,服用4盒(不到一个疗程)我和老伴的症状减轻了许多,现在老伴的腿不肿了,这气血固本可真神……”

  记者数了一下,总共使用了数十例患者的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药品广告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广告,其内容是否准确科学关系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好药可以给患者带来福音,假药、劣质药品威胁健康和生命。但好药不是靠毫不顾忌地违法宣传确立的,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广告,才有可能被广大患者朋友接受,并最终造福于患者。

  

作者:森督/来源:精品健康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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