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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妥善解决,并统一江苏省法院系统对工伤类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尺度。
出台背景:劳动保障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介绍,近年来,劳动保障类案件在江苏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呈上升趋势,六年来一直排在前6位,去年已经上升到了第2位。劳动保障类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在于,该类案件面广量大,加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比较原则,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健全且时有冲突。然而相对于高数量的案件,由于我国劳动保障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政策性规定较多,致使我省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观点不尽一致,执法不一。
为了推动劳动保障类案件的妥善解决,并统一工伤类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尺度,经过江苏省高院和省劳动厅历时2年的2次大规模调研,加上诸多法律专家的出谋划策和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意见》得以出台。就该《意见》,记者采访了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等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基本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省高院出台的这份《意见》对此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的时间。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细则解读:
A、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劳动关系包括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以及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或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工作;2、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解读:不签定劳动合同现象的产生,原因在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如果想要签合同就可能失去工作机会。以前在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是由法官根据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做出判断,如今《意见》的出台统一了全省法院系统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
B、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受伤不属于工伤
第十六条: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对象。
解读:并非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单位有义务为每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并不须承担任何费用。但是在现行保险缴费有关规定中,单位是不能为在校学生和离、退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
C、在多家单位工作,受伤后哪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从事非全日制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解读:保护了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在多家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受伤害时,职工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在因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而引发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由于分包商既无用人单位资质,亦无相应建筑资质,对于其所雇佣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则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承担工伤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也遏制了建筑承包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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