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以来,各地婚检率大幅度下降,黑龙江省干脆恢复了强制婚检。但是不少人认为结婚涉及到私人隐私事情,国家不应该干涉,立法强制婚检没道理。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有没有冲突呢?强制婚检合不合法呢?不同专家有不同的见解。
强制婚检合法吗
东南大学法学教授、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张赞宁认为,所谓“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相对于旧条例而言的,但新条例本身并无明确“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2003年7月30日由国务院公布的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中“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并无实行强制性婚检的规定。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也并无实行强制性婚检的规定。并且,后来于2004年3月29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 2004 76号)文件,还进一步放宽了对婚姻登记限制。这就使得该条例第6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记的规定形同虚设,成了无法兑现的一纸空文。可见,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与第6条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作为法律的《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强制婚检”,《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否定这一规定,只是没有再进行具体规定而已,不能把《婚姻登记条例》不作规定理解为与前者相冲突,因为《母婴保健法》已经作出了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没有必要重复作出规定。他认为,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之所以实行“自愿婚检”,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造成的。
但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关于婚检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法律《母婴保健法》要求规定了婚姻登记前必须提交婚检证明的规定(即所谓的“强制婚检”),那么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在涉及婚姻登记时,就必须作出同样的规定,如果不作出相同的规定,从文本上理解就是承认“自愿婚检”,就是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对于强制婚检合不合法的问题,张赞宁教授认为,我国《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均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规定 见《婚姻法》第7条 ;“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见《母婴保健法》第10条 。况且《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是国家法律,而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我国法律规定: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我国《立法法》第79条明文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同时《立法法》第56条还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就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而制定的。因此,行政法规的制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凡与宪法与法律相冲突的均应视为无效。所以,我国法律实行强制性婚检的规定是不容置疑的。
婚检制度是否合情合理
有人认为,婚前性行为的普遍存在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是不争的事实(婚前性行为率至少在80%以上)。婚前性行为与婚外性行为的普遍存在,在无法也是不可能做到每次性行为之前都进行体检的前提下,仅靠结婚登记之前一次的体检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至少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徐芾副院长指出这些都是对婚检的误解。她强调:婚检不仅仅是为了优生,更重要的是及早查出影响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隐患。例如,我国是乙型肝炎的高发区,慢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高达1.3亿,母婴传播是主要途径,50%的乙肝患者是母婴传播造成的,而乙肝患者往往无任何症状,但可以传染给配偶和后代。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乙肝携带者。据2002年南京地区婚检报告显示:查出性病患者263人,其中85%为梅毒,而这之中绝大多数为隐匿性梅毒,即患者本人无任何症状,但梅毒会慢慢侵蚀肌体,易造成多系统的损害,从而致使胎儿流产、早产、感染,成为先天性的“梅毒儿”。
有人认为,男女双方想要在一起生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两个人要结婚、和什么人结婚,是没有什么社会责任的,结婚并不等于就要生育,而只有生儿育女才是要对社会负责任的。因此,强制婚检就是一种侵犯人权的做法。
张赞宁教授认为,为了夫妻双方及子孙后代的健康幸福以及民族的繁衍兴旺,我认为婚检是有必要的。我国是人口大国,又是发展中国家,人们的受教育程度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要低,有资料表明有90%的性传播疾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每年都以40%的速度递增,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处于世界第14位,在亚洲排名第2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实行强制性婚检是有必要的。我们不能以“世界上少有或没有国家实行强制婚检”而取消强制性婚检。
我认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婚检制度。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婚姻的内容及范围应作出合理的规定,不可过宽也不应太窄,主要限于性传播疾病、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精神能力的鉴定。二是收费要合理,收费过低或免费范围过大,势必会增加国家投入,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收费过高将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收费标准,应以能收回成本为限,不应以盈利为目的。
婚检制度有待探讨
自从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以来,各地反应不一。北京等地依旧实行自愿自费的婚检;浙江、福建、深圳等地方的部分市区相继推行了免费婚检;上海市更是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婚检。免费婚检的办法如何呢?
从目前已经开始实行免费婚检的部分城市来看,婚检率也只是达到了20%至30%,免费婚检并不能让婚检率达到原先的水平,免费婚检的效果还是不太理想。相关调查发现,大多数年轻夫妇放弃婚检的理由很简单:感觉自己身体很健康,认为婚前进行身体检查纯粹是走形式;害怕查出毛病来分手,不愿自找麻烦等。而大多新人对婚检是否交费并不太在意。像上海卢湾区从今年1月1日进行免费婚检试点,一个月后婚检率从去年同期的4%上升至18.68%,与以前高达90%以上的婚检率还不能比。
与其它省市推出的免费婚检不同,江苏省准备推出的是“免费 强制”的婚检制度。江苏省卫生厅近日在答复江苏省农工民主党的一份政协提案时说,“将通过理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婚前医学检查成为公民的义务……我省各地在减免婚检费用的同时,把参加婚检作为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但是有人认为既然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公民婚检的权力,那么,在法律没有为政府恢复这种权力之前 而且法律将来也不大可能为政府恢复这种权力 ,政府的这种权力就不能自动恢复。实行免费婚检后,如果仍有新人不愿意婚检,政府仍将无权“绳之以法”。政府“买单”不是其行使强制权力的理由,否则政府就可以为自己“买”来更多的强制权力,公民被“免费”也不是其可以被强制的理由,否则一个公民的支付能力越低,他面临的被强制的危险就越大。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与简化婚姻登记的手续 不再需要单位证明,只需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放宽婚姻状况审核的条件一样,都是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所以,政府买单为公民提供免费婚检保障,应当视为对公民的这一种婚姻自由的正确引导;而政府若以免费为条件推行强制婚检,则构成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不当限制或侵犯。
对此,张赞宁教授认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3条第1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的规定,对婚检是否收费,以及收多少费用?各省都有权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我认为黑龙江省的强制婚检、上海市的免费婚检以及江苏省可能即将实行的‘免费 强制’婚检等做法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的。”
从婚检到生育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中难道不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影响生育、影响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即使婚检合格的人群,怀孕后因各种原因,也有可能导致胎儿出现问题。因此有人建议,应该把结婚登记之前的体检移到生育之前进行体检,名称上称为“生育检”或者“育检”,是符合现状和务实的做法。生育检在公民生育第一胎之前进行,作为公民的社会福利,国家可以推行免费的“生育检”制度。没有结婚证的,将无法享受到免费的生育检待遇,将促进公民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免费的生育检,公民只能享受一次,公民也可以放弃享受。
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表示,卫生部高度重视婚检工作,正积极寻求遏制婚检滑坡的综合措施。他表示,对此卫生部要加强引导,增加投入。“婚检不单纯是个人消费,它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必须用解决公共卫生的方式来解决婚检问题。”蒋作君说,“应努力创造条件,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这实际上是政府花小钱为群众买健康,并为社会医疗投入省了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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