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是一个榴裙飘飘的季节,夏天,一个属于女人们的季节,大街小巷的女士们一片清凉。可是对于身材肥胖的女士们来说却是烦恼又开始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这个以瘦为美的时代,胖人们是多么渴望自己有一天也能穿上一身紧身衣秀秀自己如削的双肩,平坦结实的小腹。可是靠坚持运动来减肥这个最安全有效的方法往往是胖人们放弃减肥的原因。有没有快速有效的减肥方法呢?精明的商家看到了巨大的市场要求,相继开发出一系列的减肥药物、保健品,以盐酸西布曲明为原料的减肥产品是其中的生力军。但是,俗话说“是药三分毒”。近日,一位读者林沙(化名)告诉本刊记者,他的妻子曾经服用减肥药澳曲轻(盐酸西布曲明胶囊),随后不久就得了特发性膜性肾炎。在与厂商、销售商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将他们推上了被告席,此案已于2005年7月7日开庭,不出意外的话,法院将不日宣判。
林沙告诉记者,2004年4月,他妻子李芳(化名),因为信赖某大牌明星代言的澳曲轻减肥药广告,所以就在附近的药店里购买了几盒。可是才吃了六、七天,她就有些不适的感觉,但当时也没有太在意,以为那是用药后的正常反应。可是,十几天后,她发现情况不对劲了,出现了头晕、恶心、胸闷、腿部浮肿等症状。于是,她4月21日前往邻近的八一医院进行了检查。
李芳:吃减肥药吃出肾炎,日子没法过了
等到23日检查结果出来,她被告知可能是肾脏有问题,建议她去南京军区总院肾脏病专科就诊。26日那天上午,在去军区总院就诊之前,还没有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李芳仍继续服用了该减肥药。在军区总医院经过包括血液、尿液等一系列常规检查后发现,她的各项指标都严重偏离了正常值,医院开具武都力片、雷公藤多甙片、益肾丸、保肾片等药物,同时叮嘱她停止服用减肥药。但是服药两天之后,她出现胸闷、气短、恶心、呕吐等反应。5月1日晚上,其病情突然加重,22点30分左右被送往军区总院急诊室抢救,3日,李芳被诊为“原发性肾小球肾炎”。随后住入肾脏病研究所病房并进行治疗,经肾脏活检,确定为“特发性膜性肾病”,5月20日,病情相对稳定后出院。
出院时,医生建议李芳在家休养,因为该病是一种非常难以医治的肾脏疾病。根据临床统计,该病的治愈率仅在45%左右,极有可能复发,造成患者终身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必须长期服用药物,并且定期进行化验检查。“怎么会这样呢?在服用减肥药之前,李芳的身体状况一直都很好,她的身体可以说比我这个大老爷们儿都好。连伤风感冒都不怎么得,更别说什么重大疾病、传染病了。”林沙伤感而无奈地告诉记者,“自从吃了澳曲轻之后,她就患上了‘特发性膜性肾病’,光住院治疗和服用药物的费用已近2万元。这还只是已经用掉的,还有回家以后每个月都要吃药,每个月都要花去将近2000多,妻子已经只能待在家里不能上班了,在家里稍微活动一下就要犯病。他每月的工资仅够给妻子买药。孩子还在上学,几乎都没有钱吃饭了。妻子和他商量之后一狠心把这种药停了,找到人家说的一种偏方,开了药在家里吃。现在李芳基本上半个月左右就发病一次,只能这样过一天算一天了,糊到哪天算哪天吧!”
林沙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起诉,要求“澳曲轻”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4385.7元。
厂商:人道主义救助尚可,赔偿不行
林沙告诉记者,事情刚发生的时候,“澳曲轻”的生产厂商和销售单位先是表达了歉意,他们愿意给付李芳吃药的钱和一定的补偿,但是这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是因为他们的药品有问题。”他们表示该药是处方药,已经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过临床实验等环节,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药品注册证和药品的批准文号,是能够合法生产、上市的药品。它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也已被国内外的临床试验和临床实践所证明,自投放中国市场以来,尚未接到与李女士类似的不良反应病例的反映。
林沙不能接受这种所谓“人道主义的救助”的说法。其实,和“澳曲轻”同样原理都是西布曲明为主要成分的减肥药物“诺美婷”曾经在意大利被禁止销售。当时,“诺美婷”于2001年4月在意大利上市以后,意大利卫生当局收到了50起有关本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其中15%是严重的致命性反应,2例死亡。随后,意大利卫生当局宣布暂停销售所有含西布曲明的产品,并提请欧洲专利药品委员会(CPMP)重新对西布曲明进行风险效益评估。虽然后来CPMP出台审查结果,肯定西布曲明用于肥胖治疗的益处高于风险,即这一用于肥胖治疗的药物是安全有效的。但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当时还是提醒社会公众:“目前为止含盐酸西布曲明的药品,均属处方药。因此在使用该类药品时,应严格根据适应症,并在医生的指导下遵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对说明书明确的禁忌症,注意事项,老年、儿童用药以及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使用等内容应严格遵守;对因服用过该类产品发生的可疑不良反应,请及时向所在地省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司法鉴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李芳所使用的“澳曲轻”可引发此病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张祖凤、徐建阳律师认为,这应属于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存在缺陷”指的就是产品的瑕疵,而瑕疵,国际上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陷应有安全”的状态;其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的瑕疵是造成他所受损害的原因即可,并不需要证明该瑕疵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而被告律师指出,该纠纷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般产品责任不会因使用者的个体差异而发生,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原告本人服用了该减肥药、其人身损害与服用药品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索赔的依据。他认为,这起纠纷应该属于药品不良反应纠纷,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生产厂商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承担的是报告和监测的义务,而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用药者提出的索赔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
2004年11月10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白下区法院委托,就“李芳所用减肥药‘澳曲轻’与其‘特发性膜性肾病’发病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认为,肾脏是体内药物、毒物代谢和排泄的主要渠道和器官,许多化学物质可通过多种方式对肾脏造成损害。李芳的肾活检已经提示其发病机理符合免疫复合物病,其肾脏病理改变不属于药物性肾损害。并且目前临床尚无有效的特异性“澳曲轻”抗原检测方法,因而缺乏“澳曲轻”作为抗原造成药物性肾脏损害的直接证据。2005年1月16日,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李芳所患‘特发性膜性肾病’属于免疫复合物疾病;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李芳所使用的‘澳曲轻’减肥药可引发此病”。
但是张律师表示,不管鉴定的结果怎样,只要出现了人身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被告(生产厂商和销售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商:不用处方,绝对安全
记者来到南京某大型商场某药品的“澳曲轻”专卖点,看到澳曲轻的宣传资料上除了“夏天到了,同伴们又穿上了新潮的时装,展现她阿娜多姿的修长身材,你还在犹豫什么?”、“21斤彻底减肥亲身体验……”、“五年来,‘澳曲轻’已让500万中国女性成功减肥”等等,禁忌症、副作用、注意事项等等一概没有。记者向销售人员询问时,销售人员表示不需要处方就可以直接购买,绝对安全。
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处方药的减肥药,应该是用药者在医生指导监测下遵医嘱并参阅药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但是,目前我国药店里流通的处方药并没有实现按照处方购药的制度,可以说,几乎在所有的非处方药定点药店都能买到各种减肥药,甚至不少药店连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柜台都不分设,非常容易混淆药品,给用药的安全性带来隐患。而且,虽然药品不良反应因人而异,但对于该用药者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几率,因此,是否提出一种相关的赔偿机制,由生产厂商、用药者及医疗保险部门三方共同承担因服用药品而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后果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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