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性的解放和性道德的逐渐解体,21世纪,性骚扰已成为一个 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造成的危害,导致了种种悲剧的发生。但是,尽管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却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为什么?因为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等条文明确地出现在其中。性骚扰怎么判定呢?怎么预防呢?只有了解了“性骚扰”我们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者避免被“性骚扰”。 “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是外来语,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的出现是和世界轰动的性骚扰传闻联系在一起的。最火爆的莫过于1999年初,震动全球的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性骚扰案”,他的“罪行”甚至被搬上国际互联网,差点儿被众议院弹劾。在中国,只是近几年才越来越多的报道。 “性骚扰”即将有法可依 南京都市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周正猷表示,国际上很早就发现了“性骚扰”,而且大都是男性骚扰女性。为什么中国到近几年才有所报道呢?一方面,过去的中国女性比较保守,怕出丑。遇到这种事情大都避而不谈,习惯了默默承受。另一方面,中国在这方面的法治建设也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敢于站出来的女性往往不能真正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越来越多的女性遭遇到“性骚扰”时第一选择还是沉默。实际上不管哪里的女人一生中几乎都会遇上这种事情。受到骚扰的女性中,绝大部分遭受情绪上的痛苦,一少部分人身体受到伤害。据调查,典型的情绪反应有愤怒、恐惧、焦虑、自我贬低、压抑、内疚、羞辱、难堪、恶心、疲劳、头痛、体重增加或减轻等,给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专家表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已有的如《刑法》等法律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巫昌祯说。 草案还不完善 目前像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彻底遏制性骚扰现象的发生。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让许多受害者被迫选择沉默,即使勇敢走上法庭者,也难以真正实现维权的愿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也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就是以原告败诉结束。 首先,取证难。2001年7月,西安某公司一位30岁的职工童女士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了法庭,理由是对其实施性骚扰,起诉要求经理对她赔礼道歉,童女士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已立案的性骚扰案当事人,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童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遭到她严厉斥责后,经理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因她每次都严厉拒绝,经理竟在工作中处处刁难,无故克扣福利和奖金,加之身体不好,致使多次受气昏倒。 但是因为性骚扰本身有隐蔽性,不可能取到最直接的证据,加上此案的取证有点儿特殊,是在被告主管的单位,人为加大了取证的难度。因此案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法院也十分慎重。为保护当事人隐私,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连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本身也只有两三个人知道开庭地点,一审宣判后仍然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知道结果。该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一审驳回了童女士的起诉。有律师建议,立法者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次,界定难。至于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在巫昌祯教授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此外,有关的调查也表明,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如果说由于特定的生理和心理原因,给人以较“弱势”印象的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更易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和反思的话,那么,时至今日,当越来越多的男性同样为“性骚扰”黑手困扰和侵袭,作为民众惟一现实而公正“庇护神”的法律,便没有理由“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用法律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维护所有公民的正当人身权益,防范并惩治各种或明或暗的伤害行为本是它的永恒主题。笔者希望,在这个宏大法律主题下还有着足够细密、到位的针对性分段小标题,比如男性公民同样需要的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它能早日步入立法视野。 怎样预防“性骚扰” 在法律还没有完善之前,怎样积极地预防性骚扰呢?周主任告诉记者,“性骚扰”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两种类型。下面针对这两种类型各个击破。 1、身体接触型 主要在公车上、舞池中等人群密集的地方。一些人通过紧贴对方身体,摩擦他人的性器官等部位进行骚扰。曾经在他那里进行心理咨询的李小姐就遇到过这种情况。 李小姐今年16岁,是一名中学生,每天上学都要乘公共汽车。有一次在车上,人特别多,一个油头粉面的男人紧紧贴在她身上,并用下身在她身后蹭来蹭去,还用手摸她的下身。她非常气愤,且觉得十分恶心,但又害怕他,想躲避,可怎么也挤不动,想大声喊,可又没有勇气。从此,每逢乘汽车,她就恐惧不安。甚至后来不愿看见陌生人,连学都不敢去上了。 性骚扰者之所以敢在公共汽车或者舞池里行动,是因为这些地方普遍拥挤,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几乎是零,达到了“强迫性”肌肤相连的程度,再加汽车晃动、灯光昏暗,又容易刺激他们的性欲。因此,拥挤的地方为性骚扰者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去贴近异性,下身的动作又不易被周围人发现。 但是也正因为这些拥挤的地方是公众场所,所以性骚扰者一般比较心虚、精神紧张,随时准备逃离现场。因此,在这些地方遇到性骚扰时,你可以低声警告,也可以大声叫囔,还可狠狠地抓破他的“咸猪手”等等。 2、污言秽语型 主要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以及聊天的时候,对对方讲污言秽语或者带有强烈性暗示的语句。 家住新街口的飞飞小姐是去年在QQ上认识了云南网友飞飞(网名)的。没多久,飞飞就要到了李的电话。“刚给他没几天,我就发现他老是喜欢谈论性方面的话题,而且扭倒不放。”李小姐说,她对此非常反感。 今年春节,飞飞突然打来电话,说已到了南京,要来探望李小姐。一见面,飞飞提出要到李家住宿,被拒绝。他又缠着她到处找住宿,终于在火车站附近找到一家旅馆,趁飞飞登记住宿的时候,她逃回了家。 接下来的几天,飞飞不断打电话来约李出去,明确向李小姐提出“那方面”的要求。李哭笑不得,明确拒绝。“从那时到现在,我已经养成了每晚必拔电话线的习惯,任何时候只要把电话线插上,不到两分钟,铃声就会响。”李小姐的冷漠让飞飞多次扬言要报复。 一天,李小姐突然接到一陌生男子的电话,该男子称在一个网站上看到李小姐的“资料”,想和她“聊聊”。李小姐详问后大惊,原来所谓的“资料”竟然是一个色情广告上面有它的姓名、住址、电话。该男子正是看到这则“广告”后“慕名而来”。李小姐称,网友中能够把她的详细资料了解得这么清楚的,就只有飞飞了。 对于这种性骚扰,首先应该在通信、网络交友的时候不要轻易地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等等。一旦事情已经发生,要不可以考虑更换通讯方式,要不可以在事情发生的初期向公安机关举报,掌握证据,以备以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有据可查。 对于已经发生的“性骚扰”,周主任认为在自己的内心要把事情看得淡下来,对人家说的污言秽语当作耳边风,对于某些同事或者领导的“咸猪手”当成是关心自己的表现。不过在性骚扰者的面前要严肃以对,注意穿着打扮要大方得体,不要主动一个人到某些不怀好意的上司那里去。在上司邀请时,可以带上朋友同事一起前去等等,实在不行可以严词拒绝。当然对于那些色胆包天的家伙,可以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走上法庭。 不过,周主任建议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要走上法庭。因为一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证据都不一定能告倒骚扰者,何况很难取得证据。另一方面,这种事情虽然秘而不宣对女性的心理伤害是比较大的,但是公开之后对女性的生活危害可能会更大。当然,这并不是让骚扰者逍遥法外,而是说被骚扰的女性可以悄悄地取到切实证据后不一定非要拿上法庭,只是把它作为保护以免被再次骚扰的武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